专业角度看《南国早报》 骆南华记者的“精液”报道
专业角度看《南国早报》 骆南华记者的“精液”报道前景提要
女子有妇科病接受按摩治疗,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按摩和治病。女子反口称教授强奸,教授辩称治病,开始不立案,后来判强奸,再后来,改判猥亵妇女。这里面有几个大有悬疑的问题。按下不表,先说说在这里面起到逆转作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报道,就是南宁的《南国早报》骆南华记者的报道。
声明一下,本人不是当事家属,也没有参与过此案的报道,只是对这个事情比较好奇的一个媒体人。
2010年8月,女子接受按摩治疗后,向公安局控告教授强奸。公安检察都觉得荒唐,自愿跑去按摩的,现在反咬一口“强奸”,不立案。
我觉得这是处理此事的一个十分正常的思维模式,十分正确的处理方式,估计普通读者也都这样认为。但事件很快发生了逆转,逆转原因在于《南国早报》发了个报道,报道的意思是:教授和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先不论有无发生关系,即便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吗?显然女子是自愿去接受按摩,而且还去了三次,从细节描述可以看出:女子是自愿脱的内裤。
南国早报的报道之后,南宁的公安局再次立案,这次检察院迫于舆论压力立案,然后法院进行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猥亵妇女”,可是法院竟然按照媒体的报道下了判决:判强奸罪。
我们的司法机关很不堪,很左右摇摆,很容易被媒体主导。
这也算强奸?接下来是《羊城晚报》的一个报道,这里面提到了教授一个很重要的辩称:女子有妇科病,按摩目的在于治疗。精液的作用,也在于按摩与治疗。我们看到一个超出我们日常经验的真实:这个教授,原来一直在研究精液的医疗作用,而且为此申报课题。你觉得很荒唐也罢,不理解也罢,但媒体呈现的事实就是如此。
羊城晚报报道之后,二审法院就不敢维持原判了,纠结了很长时间。从去年9月二审开庭,一直到今年5月才宣判,历时之长,十分罕见。二审的结论,是强奸不成立,构成猥亵妇女。
这时,《南国早报》再次报道:精液可治病未被采信,"精液药引"始作俑者获刑3年。
《南国早报》这个报道的专业水准很低,下面仅仅从专业角度探讨此报道。如果骆记者不服,可以公开发帖,咱们辩论。
1、标题。
标题是文章的主题,这个案子存有争议,骆的报道用了一个贬义词“始作俑者”。可以说格调很低,其主题就是协助法院骂人。
2、判决内容是什么?
骆文认为判决书的核心是否决了“精液可做药引”。其实不然,判决的核心在于改判强奸为猥亵。强奸是什么,是教授违背前来按摩的女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猥亵是什么,是教授为了满足其性刺激心理,而采取了猥亵行为。
那么,教授有无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呢?判决书写的很清楚,没有发生性关系。显然强奸的指控不成立,这等于说,南国早报此前的“强奸”报道已经失实。骆文丝毫没有检讨自己的意思,反而幸灾乐祸地指向了另一个问题:精液治病不成立。
说实话,我也不太肯定精液能治病,但做这样的研究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警方也证实教授治好过两个患者。但是,这跟犯罪不犯罪有个毛的关系?就算精液能治病,你强行违背女子意志,小DD插入女子的阴道,那还不一样是强奸。就算精液不能治病,女子希望你把精液弄她阴道里,那又跟强奸猥亵何关。
可见,判断是否犯罪的关键,在于有无违背女子意志,有无性变态心理。跟精液治病与否根本就没关系。
两个人的事,说不清道不明,按现有证据,只能各打50大板,现在二审法院单独判决男方有罪,明显偏袒女方,或者有其他隐情,教授家人表示将继续申诉。
3、单方采访,不符合基本新闻规范。
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此事争议很大,家属一直在上访,舆论也有部分人同情教授。而一些法学专家从理论上也论证,此案不构成犯罪,只是涉及医疗和伦理道德的相关问题。
但是通篇看完南国早报全文,不见一个采访。洋洋洒洒几千字,就是没有采访一个人,而全部是记者自身的判断。更别提采访当事人家属了。
一个批判文章,却不见批判对象的任何声音,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完全弃之一边。
4、明显偏袒一方,立场不客观
去接受按摩的女子阿丽没有一点问题吗?在文中,“阿丽”似乎完全是一个受害者。而在其他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却发现阿丽自己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给公安局的几次报案笔录中,陈述前后不一,一会说自己完全清醒,一会说自己受浅催眠,一会说自己已经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了,也正是因此检察院开始才没有立案。
在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阿丽并没有被下药,也没有处于不清醒状态。她始终是在十分清醒的情况下,主动前去接受的按摩治疗。至于为何又要控告强奸,其心理状态不可知。
而其他媒体报道的几个背景问题,比如阿丽的男朋友是广西公安厅的,比如此事曾有领导作出批示才导致立案,这些背景情节,是读者关心的,但是南国早报根本不提。
5、行文肤浅,缺乏调查,对事件本身还没搞清楚
笔者作为局外人,没有采访调查过此事,也不是当事人,但是通过网上的一些资料和一些媒体的报道,就能十分清晰地知道此案的基本案情。但是作为报道者,南国早报在一些很基本的问题上,语焉不详,或者描述错误。
比如该报道描述称,“人体精液不属药用物质,不能作为药品使用。《本草纲目》的记载,也反映人精对妇科疾病的治疗没有任何疗效。”这句话明显就是错误的,本草纲目描述了人精的医疗作用。
本案在司法机关曾引起强烈争论,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争议,这是新闻关注此案的基本着眼点。但是在南国早报的报道中,丝毫也看不出本案有何疑难复杂,似乎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强奸猥亵案。
这要么是记者自己不了解案情,要么就是记者在刻意回避。
6、打着保护隐私之名侵犯隐私
所有的新闻媒体报道,都没有列明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我本来也不知道的。但是南国早报的记者是明知当事人是谁的。
骆记者报道里写道,网络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公布在天涯的某个论坛。于是笔者按照这个指引去寻找,果然找到了网上一处描述当事人姓名的帖子。女子叫做彭严香。
这个帖子十分隐蔽,本来一般人是找不到的,就算看到了,又哪里知道这个帖子的真假。现在南国早报还专门把这个问题摆出来,不就是有意告诉大家,这就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了。也许骆记者是无意为之,那这就是水平问题了。我早说,记者水平不行,尤其是作为媒体的专业水准。
7、两篇报道,内容雷同
对比了一下南国早报的两篇报道,内容基本是一样的。而且其内容还不是根据有关司法文书,而是其所谓的记者调查。更荒谬的是,这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当事人专门去找记者写的文章,还写了个“爆料人某某获得报料费100元”,搞笑的事情见过,这么搞笑的事情真没见过。有本事,你公布一下领取爆料费的人,是不是骆记者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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