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不可赦!渎职,祸国殃民!
关于揭露汉中市国税稽查局局长李生鹏向省国税局,隐瞒汉中远东化肥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
我叫张自银,男,身份证编号:61232519571227001X,退伍军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一届党中央集体明确指出“腐败”是亡党亡国的罪魁祸首!国家对薄熙来、刘志军等一批高官的严惩,足以体现了党“严厉管党,严厉治党”的决心,不仅顺应了民众的期盼,更深得了民心。然而,陕西省汉中市国税稽查局李生鹏局长却认为:“山高皇帝远,党纪、国法都管不了他”,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伤害群众利益,祸害国家税收。
现反映陕西省汉中市国税稽查局受理张自银实名举报汉中远东化肥公司(民营企业)逃避6700余万元应税收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案,汉中市国税稽查局专案稽查五年,李生鹏局长压案不查办,违反法定程序终止稽查,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一、李生鹏利用职权,帮助远东公司逃避法律事实。
事实(一)陕西省国税局曾以“陕国税稽举督(2010)006号《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对本案进行督办,但李生鹏利用职务之便,向省局隐瞒客观事实,帮助远东公司辩解说:远东公司没有生产磷酸二铵的能力,举报的涉税磷酸二铵是假冒的。
事实(二)李生鹏指示涉税企业远东公司让汉中市工商局向汉中市政府打“假冒磷酸二铵”的结案被告,试图转移法律关系。
李生鹏为了达到帮助远东公司逃避征税的事实,指示远东公司向汉中市工商局求助,让汉中市工商局出面,以涉税产品系假冒的磷酸二铵为由,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结案。那么,举报人要问:1、汉中市工商局认定远东公司涉税产品系假冒磷酸二铵的依据何在?2、远东公司涉税期间的磷酸二铵产品,汉中市工商局并没有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事实,因此,结案的案源从哪里?3、汉中市工商局以什么为根据,否定陕西省质监局的检验报告的?工商部门只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质监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环节产品质量问题。4、李生鹏为何从涉税企业调取工商局向市政府打的报告?
事实(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稽查:稽查税务举报案件的期限是60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报同级税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可汉中市国税稽查局于2008年10与28日正式受理我举报远东公司偷逃税款案件,为何长达五年不处理?后经我再三催问,李生鹏才于2014年1月8日给我举报回执。李生鹏为什么视“税法”为儿戏?
二、李生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
下列证据足以证明远东公司销售磷酸二铵的事实,但李生鹏却以职务之便压案不查,致使合法税收得不到征收。
1、“加工磷酸二铵授权委托书”,证实远东公司接受生产磷酸二铵产品的客观事实。
2、“爱垦牌”磷酸二铵加工协议”,证实远东公司与经销商达成销、购磷酸二铵产品的单价、数量、付款方式、供货期限、品牌商标、规格型号及合同价款的事实。
3、“磷酸二铵包装袋”和“磷酸二铵广告宣传册”,证实远东公司包装并对外宣传销售磷酸二铵的事实。
4、“陕西省质检局HJ20071131J检验报告”和“远东公司产品合格证”,证实远东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是磷酸二铵并属合格产品。
5、“远东公司生产、发出月报表”、“产品(出)入库单”,证实远东公司当时每月生产、销售磷酸二铵数量和收取产品价款的事实。
6、“经销商的调查笔录”,证实经销商实际购买远东公司的产品确系磷酸二铵及购买的数量和支付价款的事实。
7、“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远东公司向经销商代收了13%增值税率的税额。
8、“远东公司在税务稽查表上的签字”和“询问笔录”,证实远东公司认可销售的产品是磷酸二铵以及销售的数量和收入的价款。
9、陕西省人民政府(2011)第7号文件,公布远东公司产生的“爱垦牌”磷酸二铵系陕西省名牌产品。证实远东公司产生磷酸二铵的客观事实。
综上:远东公司的涉税产品已经由省质监局2007年(HJ20071131J号)检验判定为“磷酸二铵”并属合格产品,其生产的“爱垦牌”磷酸二铵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11)7号文件,认定为2010年度陕西省名牌产品。根据《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第7条之规定,名牌产品申请认定之日前,必须连续三年经省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为此,李生鹏凭什么根据向国税局瞒报案情?敬请陕西省国税局局长能以税收为国,执法为民的责任使命,严厉追查李生鹏的违法行为。
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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